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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2022-01-14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13310

河大基金会发〔202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各基金项目的执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设定的所有基金项目,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修缮)类基金:主要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包括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学生公寓、学生食堂、体育(艺术)场馆等除职工宿舍外所有建筑物的建造和修缮,纪念景点、广场、道路、树林、湖泊、绿地的建造和维护,以及信息设施的购建和维护等。

(二)奖(助)学生类基金:此类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校优秀学生、资助在校生国际交流、资助在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资助学生就业创业等。

(三)奖(助)教学类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岗优秀教师,资助贫困教职工,资助师资培训、人才引进、国际交流、教学设备及图书购置等。

(四)奖(助)科研类基金:主要用于奖励科研突出的在岗教职工,资助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科研成果转化、科研论文与学术专著发表及公开出版等。

(五)活动类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校庆活动、大型学术或科考活动、文体活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校友活动等。

(六)其他社会公益类:资助与河南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相关的项目或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下设项目管理部,是专职管理基金项目的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项目使用情况。

第二章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四条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由非限定性捐赠资金构成。年度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的资金总额和资助重点须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或其亲属、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所有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申请单位均须填写《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项目管理部。

第七条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的评审与批准:

(一)项目立项由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按照《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当年资助规划进行筛选,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审批,1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项目提请基金会项目评审会议审议,1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批。

(二)项目评审会议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召开,由项目管理部部长、副秘书长、秘书长、若干理事或理事长组成评审委员会。项目申请人可以在评审会上进行陈述。

(三)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入选项目,报理事长决定是否资助。理事长认为应当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可以召开专题理事会。

第八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受益单位。

第三章  限定性基金项目的立项、申请与批准

第九条  限定性基金项目分为一般限定性基金项目和指定性基金项目。一般限定性基金项目是指捐赠人指定具体受益对象而未指定具体用途或捐赠人指定具体用途而未指定具体受益单位的捐赠资金所形成的基金项目;指定性基金项目是指捐赠人明确指定了具体受益单位和具体用途的捐赠资金所形成的基金项目。

限定性基金项目在相关捐赠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联系人应配合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完成基金项目立项工作,填写《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

第十条  一般限定性基金项目,其申请与批准参照第二章执行。

第十一条  指定性基金项目,项目受益单位依《立项表》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开始项目实施。

第四章 项目执行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资助学校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捐赠项目,如人才培养、师资建设、教学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项目执行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应为学校相应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 

第十三条 学院(科研机构)基金项目,项目执行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为相应的学院(科研机构)及其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其他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在与捐赠人协商后,确定项目执行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对项目完成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六条  所有项目的受益单位须成立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  在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表》(或《申请书》)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受益单位应按时向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所有项目实施中,受益单位使用捐赠资金购买实物资产的,需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参照河南大学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受益单位经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资产或使用捐赠资金购买的实物资产,形成固定资产的,纳入河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向基金会基金项目管理部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执行1年以上的长期项目,项目受益单位应在每年630日和1231日之前,将本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以年度报告的形式报告基金会。 

第二十条  项目受益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受益单位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将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2019年 12月14 日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届第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修订,并于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0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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