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大基金会发〔2013〕1号
为加强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激发进取精神,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此制度,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法则外,依本制度管理。
一、聘用
(一)本着节省开支,减少行政办公支出,把教育基金更多用于公益事业的精神,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本基金会尽量减少聘用工作人员。
(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为河南大学在编人员及基金会聘用人员。河南大学在编人员为河南大学派遣到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由河南大学承担,基金会聘用人员由河南大学人事处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其协议工资待遇由基金会承担。
(三)基金会聘用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试用,试用期
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二、管理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敷衍塞责。
(二)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
(三)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四)按照河南大学相关规定,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对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工作人员予以辞聘。
三、 待遇
(一)聘用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河南大学,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另行编制执行。
(二)聘用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三)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
照付,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
工作规范执行各项假期的规定。
2013年4月12日印发
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河大基金会发〔2013〕2号
为加强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掌控,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推进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
1.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2.理事会换届工作;
3.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增补或罢免理事;
4.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二条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并报民政部、教育部。
第三条 以下重大事项应报告基金会理事。
1.专项基金的设立;
2.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3.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4.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5.重要人事变更;
6.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六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