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大基金会发〔2013〕3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收集整理和保管好基金会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归档范围
(一)凡反映基金会本身及其业务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公文、传真、图表、名录、电子版资料、书信、报刊、录音、录像等)均属归档范围;
(二)基金会成立、变更等事项的申报、请示等相关文件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的批复、批示、复函等相关文件材料;
(三)基金会制定的规章制度、秘书处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及所发文件;
(四)基金会理事会的相关文件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决定等);基金会召开、主办或参加的其他重要会议的相关文件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讲话、典型发言、会议记录等);
(五)接受捐赠、基金项目实施管理方面的重要文件材料(含
合同、清单、联系函件等);基金会业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六)基金会财务活动的有关记录、报告和履行财务手续的相关文件材料;
(七)基金会有效证照、证件、印章等;
(八)基金会办公电脑中与基金会有关的电子版资料、文件等;
(九)基金会获得的社会荣誉资料;
(十)其它有必要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声像形式记录下来的对基金会工作产生作用的各种资料,上级领导、名人、友人、协作单位提供和赠送的题词、书画、文献资料、有纪念意义的各种工艺制品等。
第二条 立卷归档要求
(一)基金会档案管理由综合事务部牵头负责,应设专人及时做好档案的归档及分类保管;
(二)归档案卷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
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应做
到:
1.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2.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
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立在一起,不得分开;
3.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4.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或件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不装订的案卷,应在卷内每份文件材料的右上方编号,图表和声像材料等也应在图表上或声像材料的背面编号;
5.按各类档案资料的保密级别、保存期限,案卷必须以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对文件材料的题名不要随意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应拟写题名,有的虽有题名无实质内容的也应重新拟写,没有责任者、年、月、日的文件材料要考证清楚,填入有关项内;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目;
6.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三)财务档案在财务部门保管存档。
第三条 档案保管期限
(一)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三年以上;
(二)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1.凡反映基金会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基金会
工作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2.凡反映基金会一般活动,在较长期时间内对基金会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3.凡在较短时间内对基金会工作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第四条 档案保密级别
(一)档案分一般档案和有密级档案两类。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二级。档案的密级由档案提交人提议,基金会秘书长核定密级;
(二)有密级档案的查阅、复制,需经秘书长批准;有密级档案在档案室翻阅,不带离档案室;
(三)对已到保密期限的档案由秘书长鉴定解密,已解密档案作一般档案管理,及时提供利用。
第五条 档案的借阅
(一)因工作需要借阅基金会档案,需到基金会综合事务部填写档案调阅登记后,方可借阅;
(二)借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归还的档案要进行检查、清点,并在登记薄上注销;
(三)借阅档案的人员,不得泄密、涂改、拆散、转借复印和携带档案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借或携带档案外出时,须经秘书长批准;
(四)借阅的档案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借用时间一般不得
超过十天;
(五)借阅人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六)凡借阅的档案、文件一律不得私自复印,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办理批准手续。
第六条 电脑档案的管理
办公室人员使用的电脑必须在指定区域存放基金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在指定区域里设定工作人员专用文件夹,使用电脑工作人员将各类文件、资料在该文件夹中设定子文件夹分类存放。
第七条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一)基金会秘书处定期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鉴定,对于保存期限已满的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销毁;
(二)档案鉴定工作由秘书长牵头、各部负责人参加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进行,对被鉴定的档案进行逐件审查,提出存毁意见;
(三)档案材料鉴定小组审定可以销毁的档案材料,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四)销毁档案材料,要由二人以上并在指定地点进行监销,
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3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