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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22-01-14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17635

河大基金会发〔2013〕7号

 

第一条  为促进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扎实、快速发展,有效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和工作领域,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会发展需要,由专项基金负责人向本会项目管理部提出设立申请,项目管理部对申请文本审核后报送秘书长,并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三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本会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按照相关规定,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为: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

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本会

的《章程》,并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在开展活动和

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本会理事会进行授权,需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自觉维护本会的利益,积极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不再设办事机构。全职工作人员由本会统一管理,兼职工作人员由原单位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公章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向外联络,不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执行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政经费自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4月12日印发

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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