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日常运作费用支出范围和支付标准,严格支出程序,厉行节约,提高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依照基金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日常运作费用是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二章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第三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正式工作人员的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由河南大学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或缴纳,基金会不再对正式工作人员支付或缴纳。
第五条 基金会不对非专职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及所有担任名誉职务人员支付薪金性报酬或津贴,也不提供专用办公室或专用车辆。
第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基金会秘书处可聘用临时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河南大学相关要求,签订聘用合同,计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第七条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河南大学相关要求,或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加班、法定节假日值班时,应据实计付加(值)班费,必要时经秘书长批准可为加班人员安排工作餐,具体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参照河南大学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名誉职务人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发生《工会法》等国家法规所规定的相关情形时,经秘书长批准,可由秘书处综合事务部组织探望、慰问、救济等,具体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参照河南大学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基金会原则上不安排理事会运行费用,召开理事会议的相关费用以“会议费”支出,依照国家规定,参照河南大学关于会议费支出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章 行政办公支出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办公支出是指可列入筹资成本、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之外的,为维持基金会日常运作的行政办公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第十一条 办公费指购置办公家具、设备以外的维持基金会日常办公的费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的购买,水电暖费,物业管理费,邮电网络费,审计费,媒体刊载费,办公机具设备修理费等。
日常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由秘书处综合事务部统一采购和管理,各科室根据需要进行申领。工作人员应本着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合理使用。
水电暖费、物业管理费、邮电网络费、审计费、媒体刊载费、办公机具设备修理费等的支出由秘书处综合事务部统一办理。
在采购物品或选择服务商时应做到“货比三家,质优价廉”。
第十二条 交通费主要为车辆使用费。车辆使用费是工作人员经秘书长批准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或包租汽车租赁公司车辆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车辆使用的费用主要包括加油、路桥、停车等费用,包租车辆的费用主要为租车费。
交通费用据实报销,经办人报销时应注明经办事宜。
(此项规定若与公车改革后国家规定不一致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招待费是本会对外业务往来中招待外来人员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招待费支出应严格控制。所有招待须经秘书长事前批准,并严格依照国家、河南省和河南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秘书处综合事务部统一负责招待费支出,经办人员在报销招待费用时,应注明招待对象、人数、事由等,并附相关明细。
第十四条 会议费是指本会日常运行过程中因召开捐赠人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本会组织的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必须发生的费用,会议费支出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及公杂费。
公杂费主要包括会议室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纸笔等办公用品费、医药费、通行证制作费等会议发生的必要支出费用。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人员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参会人员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所在地的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会议费支出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支出应严格依照国家及河南省和河南大学的相关规定执行。
秘书处综合事务部统一负责会议费支出。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应当保留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材料、会场照片或音像资料、相关合同(场地使用、印刷会议资料、购买会议用品等)、与会人员名单及签到簿(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等)、会议场所消费的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差旅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及特邀人员)因出差异地办理公务、调研、培训、考察、走访等必须发生的差旅费用。
差旅费报销及补贴标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和河南大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日常运作费用的审批与管理
第十六条 日常运作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及权限,依照《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所规定的程序、权限等执行。
第十七条 物品采购相关程序及要求参照河南大学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日常运作费用支出的年度总金额不得超出当年公益性支出总金额的12%。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15年10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