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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试 行)
2022-01-14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14857


为规范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基金会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诚实信用原则;

(2) 不损害基金会及非关联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3) 关联方回避表决原则;

(4)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关联交易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且定期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信息。

第三条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四条 关联方交易须经秘书处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该项交易。

第五条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1)发起人;

2)主要捐赠人;

3)理事主要来源单位(1/5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

4)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

5)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提供或接受劳务;

2)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

3)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盈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八条 本制度未涉及或未尽的投资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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