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基金会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诚实信用原则;
(2) 不损害基金会及非关联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3) 关联方回避表决原则;
(4)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关联交易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且定期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信息。
第三条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四条 关联方交易须经秘书处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该项交易。
第五条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1)发起人;
(2)主要捐赠人;
(3)理事主要来源单位(1/5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
(4)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
(5)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提供或接受劳务;
(2)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
(3)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盈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八条 本制度未涉及或未尽的投资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