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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2022-01-14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12701

河大基金会发〔202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各类捐赠资产运用风险,实现保值增值,更好地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河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以下简称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充分、高效运用捐赠资产,在确保年度各类公益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资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资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四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五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资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资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二章 组织框架

第六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的组织机构

组织架构包括:理事会、秘书处、投资管理委员会(下设投资咨询委员会)、财务部投资人员

第七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具有基金会投资活动运作的最终决策权。

第八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向理事会上报年度投资预算;

(二)执行通过审批后的年度投资方案;

(三)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投资执行情况;

第九条 为保证基金会投资活动专业化,降低基金会投资活动的风险,特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

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基金会分管校领导、基金会秘书长及投资咨询委员会委员组成。每次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参加人数不低于7人(其中投资咨询委员会委员不少于5人),行使日常投资决策建议和投资业务监管之责。

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从专业化角度分析投资活动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

建立风险内控机制;

提出投资建议并呈理事会审批;

分析资金投资过程的安全性和科学性;

审核投资方案并表决,投资方案至少须经 2/3(含)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出席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六)实时监控投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纠正。

第十条 投资咨询委员会由在金融界享有较高威望或有丰厚从业经历,愿为母校事业尽心尽力的校友组成。

主要职责是:

参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

接受投资管理委员会咨询;

(三)分析资金投资过程的安全性和科学性。投资咨询委员会对年度投资方案及拟购买的资产管理产品出具的否定性意见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财务部投资人员主要职责:

收集、整理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及可行性分析并出具调研报告;

执行投资管理委员会决议、落实投资方案的执行;

负责投后管理,对已投项目进行投后跟踪及分析;

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档案保存不少于20年。

第三章  运作流程

第十二条 资金投资运作须在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进行。投资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资活动市场研究和市场调查,提出投资方案建议。

第十三条 对于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银行流动性金融产品,净值型及保本浮动型产品,即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以及风险等级为R2级及以下(或同类产品)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程序为:

(一) 基金会秘书处向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出询价邀约,银行提交盖分行章或支行公章的报价单;

(二) 基金会秘书处会议商议,确定入选银行和项目,并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除银行类产品外的其他投资项目,投资程序如下:

(一)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投资计划方向发布项目邀约或招标公告;

(二) 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召开投资管理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分析政策、信用、法律等风险,筛选投资项目形成投资项目提案;

(三) 理事会审议投资项目提案并形成会议决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投资方案方可生效;

(四)基金会秘书处依据理事会决议商定理财合同、协议等,由理事长审批。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五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委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依法依规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及民政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1月27日起执行

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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