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大基金会〔202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实物捐赠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物捐赠是指基金会接受的固定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实体性资产的捐赠。
第三条 基金会在开展实物捐赠活动时,必须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并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应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求,建筑和环境建设类捐赠应符合校园整体规划。
第五条 捐赠方须保证所捐赠实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
第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资产应当质量可靠,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并依法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基金会接受有保质期的捐赠物品时,应当要求捐赠方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
第七条 基金会与捐赠方达成捐赠意向后,双方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上须明确捐赠实物的种类、数量、交付时间、用途、价值等内容,并附捐赠实物清单。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实物按规定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当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其入账价值,开具捐赠收据:
(一)捐赠方提供有关价值凭据的,应当按照价值凭据上标明的金额确认捐赠物资计价。
价值凭据包括发票、报关单、捐赠方采购协议、捐赠方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
进口捐赠物资在完税前捐赠的,以报关单为计价依据;在完税后捐赠的,以报关单和海关完税凭证为计价依据。
如有证据表明捐赠方提供的凭据所标明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公允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
(三)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须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第三方机构一般由捐赠方聘请。
(四)基金会对于无法估价的文物文化资产和其他无法估价的有形资产,不计入捐赠收入及开具捐赠票据,仅出具接收证明、捐赠证书予以鼓励和认可,需另外造册登记。
(五)捐赠物资的存储、运输等费用可以据实列支,计入相关成本。捐赠方承担此类费用的,可以向捐赠方单独开具捐赠票据。
(六)捐赠物资价值以外币计算的,按捐赠协议签署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确认捐赠物资计价。
(七)捐赠物资经验收发现质量存在问题的,可不予接收,与捐赠方协调处理。对于不予接收的捐赠物资,不确认计价。
第三章 捐赠实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基金会对接收的实物,需按照捐赠者意愿或捐赠协议进行使用,并进行严格的分类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接收的捐赠实物进行验收、入库、出库管理:
(一)捐赠实物入库时,需由验收小组当场验收核实无误后填写《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实物捐赠验收入库单》(见附件)。验收小组成员应由捐赠方、基金会和使用单位组成。
(二)捐赠资产出库时需办理出库手续,使用单位清点无误后,须填写《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实物出库单》(见附件),签字盖章后提交基金会。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固定资产规定的实物,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具有限定性用途的捐赠实物,应遵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征得捐赠方同意。未限定用途的捐赠实物,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分配使用建议方案,价值在5万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价值在5万(含)以上、50万以下的由基金会副理事长审批;价值在50万(含)以上、100万以下的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价值在100万(含)以上的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实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如实答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2022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