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大基金会〔202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议事工作,确保理事会议事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坚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与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重大事项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条 理事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符合条件的理事与基金会党组织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基金会党组织会议前置研究讨论决定。
第二章 理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理事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愿意承担本基金会规定的义务;
(三)在本基金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拥护基金会宗旨;
(二)参加基金会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指导权和监督权;
(五)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产生与职权
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推选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和名誉理事。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如有1/3以上理事提议的,应当及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履行职务;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1/3以上理事在理事中推选召集人,并由召集人主持召开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捐赠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出席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开会。
第十八条 采用现场出席表决的理事会会议,理事应当亲自出席,如有特殊情况,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代表出席会议。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授权范围并经授权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具体意见。
第十九条 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开会的理事会会议,会议议案须以专人送达、传真、网络(但以网络发送会议通知时,应得到各位理事关于已收到会议通知的确认)、快递服务等方式通知每一位理事。
第二十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和理事委托对象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原始会议记录和据此制作的会议纪要自会议当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经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