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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办法(2026)
2026-01-14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9

河大基金会202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为进一步强化优化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制度建设,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共河南大学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三重一大”决策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会议的形式,主要是指基金会理事会会议。

第四条  基金会“三重一大”决策应事先征求基金会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章  决策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及基金会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二)基金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三)基金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四)涉及基金会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五)基金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调整的确定;

(六)基金会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七)基金会重要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处置;

(八)基金会涉外活动的开展;

(九)理事会成员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增补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人员变更;

(二)提任或变更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

第七条  重要项目安排

重要项目安排是对基金会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大额投资项目;

(二)利用自有资金一次性开展捐赠(资助)超过100万元(不含)的慈善项目。

(三)其他重大项目。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

大额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基金会所规定的基金会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单笔经济业务活动成本支出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款项;

(二)基金会管理费、筹资费单笔经济业务支出5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款项;

(三)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为:确定议题、酝酿论证、审议决策、形成纪要、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

第十一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议应按照《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启动相关程序,并认真做好会前、会中及会后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出,经基金会理事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决策事项如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八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决策实施与保障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决策的事项,由基金会理事会按照会议决议责成秘书处及相关人员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检查制度。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秘书长负责督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理事长汇报。监事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社会或基金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理事会成员违反本规定,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应当经集体讨论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决策的

(四)越权决策的;

(五)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挽回,执行决策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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