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大基金会〔202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廉政建设,推动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支部委员会参与研究决策过程。
第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通过支委会(扩大)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及基金会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二)基金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三)基金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四)涉及基金会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五)基金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调整的确定;
(六)基金会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七)基金会重要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处置;
(八)基金会涉外活动的开展;
(九)其他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增补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人员变更;
(二)提任或变更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
重要项目安排是对基金会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大额投资项目;
(二)利用自有资金一次性开展捐赠(资助)超过100万元(不含)的慈善项目;
(三)其他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
大额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基金会所规定的基金会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单笔经济业务活动成本支出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款项;
(二)基金会管理费、筹资费单笔经济业务支出5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款项;
(三)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全体干部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在现场会议无法举行时,可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议题经党支部书记审阅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 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支委会(扩大)会议成员均应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发表意见。党支部书记应坚持末位表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一条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策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参与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秘书处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除人事、纪检等特殊事项外,党支部委员会参与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内部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参与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党支部纪检委员根据职责权限,对党支部委员会参与研究“三重一大”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未按规定报告的。
(三)未向决策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违反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泄露会议酝酿讨论过程和与会人员的具体意见及不宜公开的保密内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办法导致决策失误或不良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