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大基金会〔202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各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设定的所有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修缮)类项目:主要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包括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学生公寓、学生食堂、体育(艺术)场馆等除职工宿舍外所有建筑物的建造和修缮,纪念景点、广场、道路、树林、湖泊、绿地的建造和维护,以及信息设施的购建和维护等。
(二)奖(助)学生类项目:主要用于奖励在校优秀学生、资助在校生国际交流、资助在校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资助学生就业创业等。
(三)奖(助)教学类项目:主要用于奖励在岗优秀教师,资助困难教职工,资助师资培训、人才引进、国际交流、教学设备及图书购置等。
(四)科学研究类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在校师生开展科学研究、学科平台建设、科研成果转化及相关著作出版。
(五)活动类项目:主要用于资助校庆活动、大型学术或科考活动、文体活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校友活动等。
(六)其他社会公益类项目:资助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或与河南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下设项目管理部,是专职管理捐赠项目的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报告捐赠项目使用情况。
第二章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四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是指未具体指定财产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的项目。年度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资金总额和资助重点须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或其亲属、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所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单位均须填写《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会同电子文本交至基金会项目管理部。
第七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评审与批准:
(一)项目立项由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按照《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当年资助规划进行筛选,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审批,1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项目提请基金会项目评审会议审议,1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批。
(二)项目评审会议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召开,由项目管理部部长、财务部部长、副秘书长、秘书长、若干理事或理事长组成评审委员会。项目申请人可以在评审会上进行陈述。
(三)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入选项目,报理事长决定是否资助。理事长认为应当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可以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执行单位。
第三章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申请与批准
第九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是指捐赠人指定了具体执行单位或具体用途的捐赠资金所形成的捐赠项目。
限定性捐赠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立项申请,填写《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经基金会审核通过后,作为项目正式设立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执行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第十条 资助学校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捐赠项目,如人才培养、师资建设、教学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项目执行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应为学校相应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
第十一条 学院(科研机构)捐赠项目,项目执行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为相应的学院(科研机构)及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其他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在与捐赠人协商后,确定项目执行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对项目完成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四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表》(或《申请书》)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定期向捐赠方和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按时提交项目年度报告、结项报告等。
第十五条 凡使用捐赠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活动,参照河南大学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经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资产或使用捐赠资金购买的实物资产,形成固定资产的,捐赠给河南大学,并纳入河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八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2020年8月2日基金会印发的《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河大基金会发〔2020〕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