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大基金会〔202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开依法应该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七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三十日内,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变动;
(二)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
(三)1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八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三十日内,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和基金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长全面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对已公开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部门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公布建议,并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披露,必要时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公布。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四章 新闻发言人
第十五条 基金会设新闻发言人1名,由基金会秘书长担任。
第十六条 新闻发言人主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方式对本基金会重大、敏感问题,全局性、综合性相关信息进行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新闻发言人应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熟悉本基金会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2013年4月12日基金会印发的《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河大基金会发〔2013〕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