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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026-05-21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914

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河大基金会〔2026〕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在资金募集、捐赠接收、公益资助、奖学金发放、科研支持、校园建设、日常运营等全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各类纸质会计档案、电子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复制、鉴定、销毁及移交等全流程管理工作,覆盖基金会财务人员、档案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及所有涉及会计档案使用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会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归档,财务部门负责前期整理、归档,档案管理岗位(或依托高校档案馆)负责后续保管、利用,明确岗位职责,杜绝分散管理。

严格规范档案管理流程,保障会计档案真实完整,严守基金会捐赠信息、财务数据保密纪律,防范档案损毁、丢失、泄密。

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优化档案查阅审批流程,满足内部管理、外部审计、监管检查等工作需求,实现档案规范化与高效利用相统一。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统筹与监督,财务部门为会计档案直接责任部门,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务人员及时归集、整理各类会计原始资料,保证归档资料齐全、规范;外部单位查阅档案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基金会专人全程陪同。

第二章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第六条 会计凭证类涵盖基金会所有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捐赠收据、捐赠银行回单、奖学金发放凭证、费用报销单据、发票、支票存根、银行收付凭证、往来款项结算单据等。

第七条 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等财务信息。

第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表等,涵盖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

第九条 其他会计资料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财务核算、资金监管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电子会计档案通过财务软件、电子办公设备形成、传输、存储的电子会计凭证、电子账簿、电子报表、电子捐赠票据、电子结算数据等,符合归档要求的,纳入会计档案统一管理,与纸质会计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档案整理与归档

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按月整理,按凭证编号顺序装订,去除金属物,折叠规范,封面注明基金会名称、年度、月份、凭证起止号、册数,装订牢固、便于查阅。

会计账簿:年度终了后整理装订,封面标注账簿名称、年度、基金会名称,账页排序规整。

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按年度、类别分类装订,报表、附件依次排序,装订规范,卷内目录清晰;电子会计档案同步整理备份,确保格式统一、可长期读取。

第十二条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保障真实、完整、可用、安全,接收时需完成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检测;采用双备份存储模式,实行本地+异地备份,定期开展数据核验,防止篡改、丢失。

第十三条 归档文件资料必须按规定时间归档,严格归档手续。归档时应拟制移交清单一式二份,交接双方据此查验清点档案,签名交接。

第四章  会计档案保管、移交和销毁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存放于专用档案柜/档案库房,具备防火、防潮、防盗、防虫、防尘、防磁等安全条件,远离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电子会计档案存储于专用设备,定期维护,防止数据丢失、篡改。

第十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定期保管分为10年、30年,自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具体期限如下:

1.永久保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2.保管30年: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3.保管10年: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台账,详细登记档案信息、存放位置、借阅情况;定期对档案进行盘点核查,发现破损、霉变及时修复;管理人员离岗、离职时,必须办理完整的档案交接手续,监交人全程见证。

第十七条 档案不得借出、不得携带出境。

如有特殊需要,各类档案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摘抄、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查阅、摘抄、复印档案须由基金会档案管理人员陪同。

查阅、摘抄、复印人员应当做到:

(一)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二)不得擅自向他人传播档案内容;

(三)不得翻阅、摘抄、复制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材料。

第十九条 查阅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作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褶皱。发现上述情况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档案移交、销毁必须填写档案移交清册、档案销毁清册,认真履行移交、销毁手续。

移交、销毁档案由理事长审批,基金会秘书长、监事监交、监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经2026年5月21日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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