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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会计核算制度
2026-05-21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891

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会计核算制度

河大基金会〔2026〕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可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基金会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独立建账、独立开户,不得与河南大学财务混用账户或账套。

第二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满足各类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会计政策如需变更,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累积影响数及当期影响数。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 资产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也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基金会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三章  填制会计凭证

第八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九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收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型号;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统一格式,统一填制方法。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生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汇款银行的凭证,按照对方汇款时的银行账号原路退回。

(六)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第十条 基金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十一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签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第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复核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

(二)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三)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基金会项目执行单位查阅本单位已报销原始凭证时,需提供查账申请。

(四)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四章  登记会计账簿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十六条 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规定定期结账。

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  编制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三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二十四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财务报告,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基金会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经2026年5月21日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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