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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2026-05-21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235

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河大基金会〔2026〕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合规与高效使用,维护捐赠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货币资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的收支、存储、使用、对账与监督管理,覆盖所有部门、项目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核心原则

1、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慈善组织管理规定及捐赠协议约定,专款专用,定向资金不得挪用。

2、不相容岗位分离:出纳不得兼任审核、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票据保管、有价证券保管、对账;严禁一人办理资金业务全流程。

3、授权审批:资金支出实行分级授权,审批人在权限内审批,重大资金支出经理事会审议。

4、集中统一管理:所有资金收支由财务部统一办理,统一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公款私存、违规担保、违规拆借。

5、公开透明:定期向理事会、捐赠人及社会公开资金收支与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 岗位设置与职责

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是: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负责现金库存管理、银行账户核对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负责保管本基金会的财务专用章;

(四)负责保管银行存款预留印鉴卡片、债权凭证及房产权证;

(五)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取款、结算,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六)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填制;

(七)负责发票(收据)的填制;

(八)其他出纳业务的相关职责权限。

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是: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选派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分别负责会计核算、复核、稽核;

(三)负责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四)基金会财务负责人专用章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保管;

(五)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保管、回收、缴销;

(六)负责发票(收据)的登记、领购、保管、回收、缴销;

(七)负责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

(八)加强会计监督,拒绝办理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报销,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九)其他会计业务的相关职责权限。

第五条 授权审批流程

基金会的各项经济活动,严格按照下列审批权限执行。

(一)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捐赠协议由基金会理事长签字,500万元以下的捐赠协议由基金会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秘书长签字。

(二)限定性捐赠项目实施向河南大学转款,由基金会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批后执行。

(三)限定性奖助学(教)金项目实施由基金会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批后执行。

(四)限定性非奖助学(教)金项目实施向校外转款,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长签批后执行;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至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金会副理事长签批后执行;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五)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实施的审批权限:

1.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会议审议后,由秘书长签批后执行;

2.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5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后,由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3.金额在50万元(含)及以上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六)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实施(校内转款、奖助学金、奖教金项目除外),须经监事签署意见,其中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实施须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七)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审批权限参照本条第四款执行。

(八)年度费用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长审批执行。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七条 基金会使用现金的范围是:

(一)开展公益活动必需的现金支出,包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资助金、慰问金等。

(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

(三)个人劳动报酬,包括聘用人员工资、补贴及其他劳务费用。

(四)向个人购买少量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五)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八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能直接支付基金会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

预支款项必须执行基金会的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资金。

第九条 取得的收入必须开具足额发票(收据),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条 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储存、购买国债、基金和信托产品,在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须由两人同时到金融机构营业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的规定,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出纳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复核后,及时报秘书长,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出纳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理。

财务部应定期向秘书长提交财务报表,并向分管基金会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理事长汇报。

第四章 其他货币资金与有价证券管理

第十五条 其他货币资金

包括外埠存款、分类建明细账,逐笔登记收支,月末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有价证券管理

有价证券(国债、短期理财等)视同货币资金管理,专人保管,建立台账,记录种类、数量、金额、期限、到期日;购入、出售经理事会批准,严格规范会计账务处理,定期开展盘点核对,保障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章 票据与印鉴管理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票据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票据由会计人员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保管、回收、缴销。严防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二)出纳人员领用支票须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三)对填写错误的银行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四)发票(收据)由会计人员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保管、回收、缴销。严防空白发票(收据)遗失和被盗用。

(五)发票(收据)填写错误,应将发票(收据)一式几联同时作废保存,以备审查。

第十八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人员保管,个人名章由会计主管保管。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财务监督检查制度,由理事会、监事(会)或授权委托河南大学审计处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财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和财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二)财务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 做好财务监督工作。积极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2026年5月21日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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