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社会捐赠鸣谢办法
河大基金会〔2026〕18号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社会各界襄助河南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善举,规范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对社会捐赠的鸣谢行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论捐赠金额大小,基金会均为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三条 捐赠金额达到一定额度,视情况可设立以捐赠者的名字或根据其意愿命名的奖励、助学项目或教学、科研、出版、文化活动等项目;也可经河南大学同意,将建筑物、广场、林地、实验室、会议室、教室、校内园林等铭文纪念。
第四条 一次性或累计捐赠金额(一次性捐赠金额指一份捐赠协议总金额,累计捐赠金额指多份捐赠协议的汇总金额;货币性资产以签订的捐赠协议金额计,外币捐赠按结汇当日兑换汇率折算人民币入账金额计;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按照入账价值计,下同)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者,颁发捐赠凭证。
第五条 一次性或累计捐赠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六条 一次性或累计捐赠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捐赠证书及纪念杯。
第七条 一次性或累计捐赠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捐赠证书及纪念杯,并授予“河南大学教育发展贡献奖”。
第八条 一次性或累计捐赠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捐赠证书及纪念杯,并授予“河南大学教育发展杰出贡献奖”;可聘任其为基金会名誉理事,聘期一般以一届任期为限,其捐赠持续期超过一届的以捐赠持续期为限。
第九条 一次性或累计捐赠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捐赠证书及纪念杯,并授予“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卓越贡献奖”;其学术水平符合河南大学教授条件要求的,根据捐赠人意愿,经河南大学同意,可聘为河南大学名誉教授,聘期一般以河南大学教师的一次聘期为限。
第十条 基金会倡导以牌、匾、碑、镌刻等适当方式致谢捐赠人对学校教育事业的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视捐赠情况,具体协商鸣谢方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6年5月21日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社会捐赠鸣谢办法》(河大基金会发〔2012〕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