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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
2026-06-02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791

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

河大基金会〔2026〕7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工作,提高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流程,参照《河南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22〕313号)等文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捐赠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一)货物类采购: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物资、设备仪器、产品、用品、材料、燃料、图书和教材,以及固定资产和有价值的但未列入固定资产的财产等。

(二)工程类采购:指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安装等。

(三)服务类采购: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承办、视频制作、信息咨询、宣传培训,以及与信息系统有关的维护以及开发建设等。

第三条  基金会所有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采购权限与程序按照河南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捐赠资金采购达到建账标准的固定资产,捐赠至河南大学进行管理。

第六条  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内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议事规则细化分散采购预算、决策、信息公开、验收等管理流程,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规范采购,实现捐赠资金使用的规范、合理、高效。

第七条  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保存询价(或比价)的过程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供应)商的基本资料、服务内容或物资的品质要求、报价资料、决策过程资料等。

第八条  禁止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在年度内,将一个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

第九条  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及时公布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方式、采购结果等各项采购信息,实现公开透明。

第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完善验收方式,落实履约验收责任,确保采购质量。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0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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