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河大基金会〔202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范专项基金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数额大并在运行上有一定独立自主性的专用资金,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基金会秘书处充分讨论评估后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设立专项基金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四条 专项基金命名统一为“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XX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保证专项基金的正常开展和有序运行,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一般由学校领导、基金会代表、项目执行方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 管委会负责制订专项基金募集、资助办法;具体组织、领导专项基金的社会捐赠工作;确定管理和使用基金的原则和办法;发布资助基金项目申请指南;审议资助项目并对资助结果进行评估及其他有关专项基金的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 管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报基金会存档。
第八条 为加强管委会日常管理工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由项目执行方负责落实。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落实专项基金的社会捐赠和管理使用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专项基金的收支纳入基金会的财务体系,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十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具体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基金管委会决定及相关重要材料及时提交基金会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资金可根据捐赠方意愿留本或动本使用,留本资金的本金由基金会负责统一运作管理。
第四章 基金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基金会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构架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基金会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
第十三条 基金会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对于不符合专项基金标准但在历史上以“XX 专项基金”命名的基金项目进行及时整改更名;对于不符合专项基金标准但以专项基金进行公开的基金项目及时调整管理。
第五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因完成设立目的、捐赠协议终止(包括协议期限到期、捐赠协议解除等情形)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基金管委会提出终止建议,并报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财产应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则在征得捐赠方同意下,纳入基金会或相关学院(系)等单位其他基金,由管委会向相应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0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