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河大基金会〔202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费用开支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内容、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基金会项目经费和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开展工作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次数。各相关负责人对出差的各类人员的出差活动负有审批和监督责任。负责审查出差活动的合理性、合规性。严禁无明确出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四条 出差人员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数额准确。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
级别 公共交通工具 |
火车(含高铁、动 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按公里计价出租车) |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含高端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含高端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公共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工作人员到交通不便地区出差,或需要赴外地处理紧急公务,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租车(不含按公里计价出租车辆)。租车由各单位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自行组织。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也可到财政部门户网站行政政法司子网站(xzzf.mof.gov.cn)政策发布栏查询(如遇财政部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基金会随之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除接待单位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含往返驻地到机场、车站的交通费)、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租车费用凭租车合同和票据报销,列入“差旅费”支出科目。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出差审批表》(见附件),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在出差审批表上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或当天公务活动结束后需继续赶赴外地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对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除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交纳培训费或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有关票据回所在单位报销。其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会议及培训期间食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单位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驻村帮扶工作的,由原单位负责报销工作人员驻村工作期间往返常驻地与暂驻地城市间交通费及外出考察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并根据工作人员实际驻村天数,按照每人每天7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含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在疫情地区帮扶工作的,每人每天增加20元防疫费。驻村帮扶期间不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河南省和河南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0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
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出差审批单
|
出差人 |
|
工作单位 及职务 |
|
|
出差地点 |
至 |
出差事由 |
|
|
至 |
|||
|
至 |
会议、培训期间费用支付单位 |
|
|
|
至 |
|||
|
拟出差 时 间 |
自 月 日至 月 日 |
拟乘坐交通工具(是否带车) |
|
|
审批人 |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如有会议、培训、调研等活动通知的需将通知附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