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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会计监督制度
2026-06-02来源:本站作者:管理员796

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会计监督制度

河大基金会〔2026〕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资产安全完整,规范会计核算行为,防范化解财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会计核算活动、资产管控流程及相关经济业务活动。

第二章  会计人员职责监督

第三条 明确划分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严格实行岗位分离、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制度,形成权责清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杜绝一人多岗引发的廉洁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四条 基金会负责人应当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办理违法违规会计事项,不得干预、阻挠会计人员正常工作;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捐赠协议约定的会计事项,对发现的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合规等问题,有权提出纠正建议。

第五条 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基金会相关规定及时处理;超出其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基金会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并作出妥善处置,不得擅自调整账簿记录。

第六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交接工作应当由基金会指定的监交人负责监督确认,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当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确保会计工作衔接无遗漏、会计资料完整连续。

第三章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在年度报告、换届选举、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关键节点,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过程中,基金会应当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全部会计资料,不得隐瞒、篡改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加强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管控,明确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包括大额捐赠收支、重大资产购置与处置、重要合同签订、大额资金调度等)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与执行流程。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决策必须经理事会集体审议决定,执行过程应当全程留痕、详细记录,实现决策与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四章  财产清查监督

第九条 建立定期财产清查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慈善财产、物资清查核对工作,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捐赠物资、无形资产等全部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条 通过财产清查监督内部制约制度的执行成效,及时发现并纠正财产丢失、毁损、闲置、挪用等问题,保障慈善财产物资安全完整,提高财产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财产清查中发现资产盘盈、盘亏或其他差异的,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主体,按照规定程序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处理;财产清查相关资料及处理结果应当纳入会计档案妥善留存,确保可追溯。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常态化内部审计监督机制,每年对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慈善活动资金使用合规性、成本费用管控有效性、捐赠协议履行情况等开展内部审计。审计重点核查资金流向是否合规、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捐赠协议约定、是否实现慈善宗旨。

通过内部审计及时排查财务风险隐患,纠正违法违规及不规范行为,确保慈善财产规范、高效使用,持续提升基金会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明确整改责任部门、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时限,建立整改跟踪验证机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整改情况应当向理事会反馈并纳入会计档案留存。

第六章  审批流程监督

第十四条 常规审批流程: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经办人填报并附合法合规票据→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复核→按权限终审”的流程办理。财务部门在复核环节,应当重点核查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票据的完整性、有效性;终审权限按照《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根据支出金额分级履行相应的资金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特殊审批流程:秘书长或理事长直接负责的合同签订及费用支出,应当实行回避制度,由另一方或理事会指定的第三方人员进行监督审批,严禁自批自办,确保审批流程公正合规。

第七章  外部监督配合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做好年度工作报告的上报工作,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民政部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主动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会计资料及情况说明,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及时完成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使用进度、管理情况及慈善项目实施成效,自觉接受捐赠人查询;定期通过官方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等渠道公布慈善项目资产状况等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25年12月30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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